审判实践中经常发作离婚纠纷中当事人虚拟自己债款的景象,他们的做法是庭审前,勾结亲朋好友,假造借单、欠条,且每笔债款数额都上万元,然后在庭审中作为依据向法院提交并请求亲朋好友出庭作证。意图是为了在离婚胶葛中让对方承当捕风捉影的债款,侵吞对方产业。该类案子不只审理难度大并且社会危害极大。因为事前通谋达到默契,虚拟债款方在庭审时会承认有告贷事实,供给书面欠据,并赞同还款,“债权人”则依照事前套好的“台词”,对债款构成说的头头是道,两边“债权债款”联系由此建立,法院很难界定,处理不妥很容易形成不良影响。
一是阻碍司法公正。法院一旦确定这些债款归于一起债款,无疑帮助虚拟债款的一方完成了不法意图,法便失去了公理价值。法的公理价值表现社会的公理观,公理观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杠杆。不公理的公理观表现在法令中,就产生恶法,履行恶法就会致使社会杠杆失衡,致使司法的不公。
二是危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均匀切割一起产业,因为有虚拟的一起债款存在,另一方当事人还要承当“偿还”责任,而受益人是虚拟方,这无形中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产业权利。
三是繁殖涉诉信访。该类债款因为是虚拟的,要一方当事人承当明显违反公平公理,在诉讼之门被封闭的情况下,上访就成了当事人的无法之举。
为此,笔者以为,审理该类案子时,法官一定要严厉依据检查,必要时可做笔迹判定,看是不是为近来补签。另一方面,要向虚拟债款方释明,奉告当事人债款一旦被确定为造假,其要承当少分或不分产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