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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怎样变更的?

来源:网络  作者:益阳律师  时间:2016-06-29

  一、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更换法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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