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系某汽车厂工人,使用正午歇息时期,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趁车间内无人之机,选用随身藏匿带着的方法,屡次盗取车间内氧传感器、转向柱舵角传感器等资产(价值算计人民币3万余元),藏匿于其操控、使用的更衣箱内,乘机分批运出,大有些已销赃(价值算计人民币2万余元)。6月23日,孙某带着有些赃物运往厂外的进程中,被公司保安抓获,并从其身上、更衣箱内查获有些所盗赃物。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对孙某施行的有些偷盗做法是犯罪既遂仍是未遂,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孙某偷盗的有些赃物还未运出厂区进程中被拘留,因单位设有门岗,收支大门需求承受查看,所以该有些偷盗系未遂;另一种定见以为,孙某所施行的悉数偷盗做法均系既遂,这以后乘机分批搬运出厂的做法,是既遂后的后续做法,不影响既遂的确定。
[评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关于偷盗罪的既遂规范,通说为操控说,即以做法人是不是已取得对被盗资产的实践操控为规范,已实践操控为偷盗既遂。这儿的“实践操控”是指做法人可以分配处理该项资产,并无时刻长短的请求,也不请求做法人实践上使用了该资产。详细案子中偷盗的既遂与否,应联系资产的性质、形状、别人占有资产的状况、盗取做法的样态与社会生活的一般见解作单个调查。所盗资产的性质、分量、体积、形状等因素的不一样,有时也也许影响到资产合法操控规模的不一样,并进而影响到做法人实践操控和占有资产的时刻即完结偷盗构成既遂形状的时刻。假如工厂工人偷盗车间、库房体积分量较小而可以藏在身上带着出厂的资产等,该资产的合法操控规模应视为该车间、库房,只需出了这个规模,做法人即是实现了对资产的不合法操控和占有,构成既遂,并不请求做法人再顺畅地带出厂区才是既遂。但假如做法人偷盗车间或库房里体积和分量很大、无法隐秘藏在身上而带出厂区厂门的物品,该资产的合理操控规模就应视为厂区厂门,只要将物品窃出厂门,才干视为做法人操控了资产而构成偷盗既遂。
本案中,孙某使用其了解厂区环境和作息时刻的作业便当,屡次潜入车间,将涉案赃物隐秘藏于衣物内,并夹带出车间。该赃物自窃出车间后,孙某即取得了实践操控权,偷盗做法即告完结而处于既遂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