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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事后抢劫的共犯怎么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3

  一、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二、事后抢劫的共犯怎么认定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①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②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③甲乙共同盗窃,甲对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①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②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③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犯盗窃罪,也不成立事后抢劫。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④乙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人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用抢劫致死的法定刑,对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死亡结果可能是甲在乙参与之前造成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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