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团体法人地位,既区别于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的规定,其职能更独立,责任更明确,法律地位更高;二是赋予了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能;三是界定了律师协会管理的性质,即,自律性管理,行使的是私权力。她所代表的是律师行业的公共利益。
二、 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
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一形式的行业协会。律师自获得执业证始,就是当然的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必须接受其管理和监督,这一点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届期与理事会同步。
律师协会实行议行分开的体制,律师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律师事业发展中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管理解决的重大问题;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并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由于受律师业的发展水平限制,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实行的是三级架构。即,中央、省、市三级,中央一级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称ⅹⅹ省(区、市)律师协会,市、地、州一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称ⅹⅹ市(地、州)律师协会。下级律师协会是上级律师协会当然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律师协会还是国家事业单位,由政府给编制,司法行政机关管干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种做法在律师业发展初期对于扶持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强化其职能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但也极易扭曲律师协会的性质,把律师协会当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另一个部门。
三、律师协会的职能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如下职责:
(一)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 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 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 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2002年1月,《司法部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中,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又做了这样的表述:“律师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担负起行业自律管理职责。律师协会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制订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二是抓好律师的再教育工作;三是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四是对会员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会员登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律师间、律师与当事人间纠纷的调处、律师的日常教育等;五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六是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七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律师业务的开拓和律师作用的发挥;八是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交办的事宜。”其后,鉴于公权利的属性问题,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职能划分问题,不再提硬性要求。
2005年7月,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和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做了如下表述:
(一) 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 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 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 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 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 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 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 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 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 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 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 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由此可见,司法部在支持和推动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强化其管理职能方面,一直是积极扶持并充满期望的,律师协会的职能也国家的重视支持下逐步得以加强。